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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传统宗教抵御邪教的思考
2015-05-25 09:06  凯风网


  邪教和宗教最大的相同处就是都关乎于人类的信仰这一心理需求。中国产生邪教的重要根源是其多神论信仰习俗和民众的信仰需求,也正是在信仰问题上,邪教与宗教出现交集。无论古今中外,传统宗教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非同小可。传统宗教有系统的教理教义,完善的宗教道德、宗教哲学和宗教制度,能消除人的有害情绪、提升人的精神追求,在融合族群、服务社会、导人向善、规范行为、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等方面有着独特的社会功能。

  基于信仰层面,传统宗教替代挤压邪教,达到疏导信众之目的,以合理合法渠道满足民众信仰需求,又有助于化解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一、宗教信仰的普遍性、深远影响及宗教工作的重要性

  宗教信仰是世界上十分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据美国权威的《国际基督教公报》统计,1997年全球59亿人口,宗教信仰者约有47.8亿,占当时总人口的81%。近年最新统计表明,信教者一直占全球人口80%以上。在中国,据华东师大宗教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刘仲宇近期的“当代中国人宗教信仰调查”,16岁以上的中国人里约3亿人认为自己具有宗教信仰,其中约2亿人信仰佛教、道教或是崇拜龙王和财神等民间传说中的神。

  宗教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和延续,并拥有如此庞大的信众,是缘于宗教的教义、理念、道德中包含着普世价值、具备人文关怀功能。关于宗教的长期性,著名政治家、外交家,原共和国开国总理周恩来早在1951年针对有人以为天主教徒分到了土地就不会信教曾说过这样一段耐人寻味的话,“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也还是有信教的。”[①]他还说:“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②]这些关于宗教长期存在的论述值得我们深思。

  因此,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落实宗教政策时,中共中央于1982年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重要文件,全面阐述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存的根源,彻底改变了“左”的思想指导之下形成的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而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做法,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报告继续强调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借助传统宗教合理满足民众信仰需求

  传统宗教爱国爱民,劝人为善,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能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独特作用。就反邪教而言,这种作用一方面体现为,合法宗教和合理民间信仰兴盛的地方,邪教组织就难有滋生蔓延的空间。有课题组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调查,问那里有没有法轮功信徒,当地人回答说那是你们汉族信的,我们不信仰。因为那里少数民族一直就有传统信仰,自然不愿再信别的。又有课题组在福建调查发现,由于此地民间信仰繁荣,信仰基础广泛、历史悠久,与民间信仰有关的民间活动频繁,法轮功在当地也没有多大市场。另外,浙江省为了遏制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呼喊派”的扩张势头,用正教来吸引信众,引导信众加入合法宗教,也收到良好效果。这说明,合法宗教和合理的民间信仰既能满足民众的信仰要求,又能阻遏邪教的渗透蔓延,对邪教具有挤压、替代的作用。[Page]

  由于部分普通民众有正常宗教信仰需求,但无法及时有效地分辨其是否邪教,加之西方宗教历来比传统的佛道教更重视大众传播,冒用西方宗教名号的邪教也带有相似特征,而一些邪教又与境外反华势力缠夹不清,其生命力之强韧、观念之顽固匪夷所思,各种邪教得以乘虚而入。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的产生和蔓延相当程度即在于它们满足了部分老百姓的信仰需求。

  信仰不等于迷信,而是人类的高级需要。信仰赋予生活以意义,规定了是非标准、行为准则乃至确立了人生目标。科学越进步,教育越发达,社会越富裕,公众对信仰的需要就越强烈。人是社会性动物,需要相互交流,得到同类的爱,也需要去关心和爱别人;需要得到归属与承认,过有组织的生活来实现自我价值。

  显然,人们的信仰交往归宿等精神需求不可能根除,甚而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日趋强烈,解决邪教问题的较好办法应当是在满足上述需要过程中,用“温和”组织替代邪教类“激烈”组织。内中尤其邪教所满足的人的信仰需求并非仅靠弘扬科学能简单消除,科学也无法满足信仰需要。《瞭望》新闻周刊曾报道说《西部农村出现“信仰流失”邪教力量快速扩张》。其实,当今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受过良好教育人士都信教,去教堂非由他们相信人由上帝所造、夏娃是亚当的肋骨,而是出于心灵需要,科学不能使他们拒绝上帝。科学和信仰是两回事,它们既不矛盾也不能相互替代。

  从这个意义看,正当的宗教信仰确乎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途径。之所以认为可用传统宗教替代挤压邪教,原因在于:其一,宗教与邪教有本质不同,传统宗教并不反人类、反社会,与科学也在逐步调和中,因而与社会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必将长期存在,不能凭主观臆断人为消灭宗教,但邪教之邪恰在其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等极端信仰特征,以至产生较大社会危害,故此人类文明史上宗教总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邪教却是较短期的间断性的社会现象。其二,传统宗教历来维护现政权稳定,实际已成为政府伙伴,属“温和”组织。其三,邪教盗用曲解宗教教义伪装宗教,但传统宗教在教理教义上却更完善更系统,胜过邪教,与邪教又在不同阵营,宗教即便出于维护自身纯洁,也是反邪教阵线中不可忽视(实则被忽视)的一支力量。其四,传统宗教潜在具备满足人们信仰社交等需要的特质,应能更好地满足这些需要。所以只要信仰等社会需求还在,不妨先以传统宗教替代邪教来解决现实社会危机。

  三、发挥宗教在抵御邪教侵蚀中的积极作用

  由前可知,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对社会的良好作用,合理有序引导正统宗教健康发展,满足群众的宗教信仰心理需求,同时最大限度规避宗教可能的消极影响,更好地发挥宗教在抵御邪教侵蚀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宣传普及教育,使更多人增进对宗教的了解,提高辨识邪教的能力

  目前,由于普通群众缺乏宗教常识,分不清正邪,很容易被邪教裹胁利用,并使自己受到健康财产上的损害。为此,应当分目标人群、分地域、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基本常识和理念的宣传和培训。可以邀请宗教界人士、宗教理论界学者专家和有丰富经验的实际工作者来讲课和培训,提高普通民众增强广大群众辨别正教邪教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引导有信仰需求的群众信仰合法宗教,增强他们在抵御邪教中的参与、协助和配合意识。

  (二)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为疏导信众拓展空间

  一些信众因合法宗教场所不足游离在外而被邪教裹胁,应进一步开放和设立宗教场所。合理布局,按信教群众分布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只为旅游开发受经济利益驱动仅设在城市、城郊及景区,而应向农村地区特别是邪教重灾区或邪教多发区倾斜;在边远农村地区,允许适当增设农村家庭宗教聚会点,并取消聚会成员身份限制。

  我国绝大多数邪教盗用基督教名义发展成员、扩展势力,究其根源,基督教与邪教确有千丝万缕联系,潜在具有导向精神控制等邪教特征的因子,管理不善很易滑向邪道,利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之多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而具备广泛群众基础、注重理性的佛教则较少这类危机,汉地传统的佛教与国外素无瓜葛、对政权不构成威胁,故而增设宗教活动场所时建议更多以传统佛教来遏制邪教,更好地发挥以正压邪的作用。遵照《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特别佛教活动场所的开放和增设建议放宽,或将某些临时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管理序列,委派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管理部门也要进行跟踪了解。[Page]

  (三)协助宗教界办好宗教教育,培养宗教人才,扭转教学方向,以承担其教化之功

  发挥正教疏导信众、挤压替代邪教作用,对宗教界来说,培养宗教人才是关键。政府管理部门则应协助宗教界按正确的办学方向办好宗教教育。特别是各地现有佛教院校,则不能只限于培训出家众,还应负起对在家众以及社会大众的教化责任。

  (四)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宗教活动必然会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因此必须依法予以管理。宗教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引导传统宗教的良性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发挥宗教应有的社会和政治功能。

  鉴于基督教、天主教与西方世界有形无形的关联,还应着力加强各地尤其是敏感地区基督教、天主教组织与国外联系的管理,防止国外宗教组织的渗透、控制和操纵。

  (五)做好宗教立法工作,以维护合法宗教进而抑制邪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宗教事务法规。在国务院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国家宗教局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现有宗教法规基础上,各地还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条例。这样,就可以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

  综上,一方面是以正统宗教替代邪教,另一方面是以中国化的佛教替代西方宗教,以减少产生邪教的危险。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传统宗教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并尽可能满足民众的宗教信仰需求,应当能更好地发挥传统宗教对邪教的挤压、替代作用,弱化邪教滋生蔓延的文化心理因素。(作者系重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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